天津滨海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New

                                                                           滨海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1、重点引进符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新区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推进、关键技术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海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2、海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来新区从事研发工作或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评审条件按照《滨海新区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3、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五年以上,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三年以上,到新区创业或工作的人才。其中在新区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才,属于创业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与新区内注册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人才,属于创新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上述创新型海外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应不低于九个月。

二、支持政策

1、对引进的创新创业海外领军人才给予资助。对引进的创业型海外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经费资助150万元;对引进的创新型海外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经费资助50万元。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经费资助5万元。以上资助经费由新区财政和引进人才所在功能区各投入50%。
2、对创业型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天津市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依据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数量,按照每人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给予最长24个月补贴。
3、对创业型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给予一年期新区财政全额贴息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优先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天津市“人才绿卡”。
5、优先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天津市“千人计划”等人才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市级相关科技计划;区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6、 优先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

                                             滨海新区引进入选国家和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等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

一、引进人才对象

1、引进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等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的领军型人才;
(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国家“863”、“973”、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2、引进入选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等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的领军型人才;
(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部级重点科技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引进上述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来新区工作时间应在1年以内,且与区内注册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支持政策
对引进的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万元;对引进的入选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15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科研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10万元;对引进的省部级创新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重点科技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5万元。

                                                                             滨海新区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政策措施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来新区从事研发工作或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2、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以下领军人才:
(一)新区重点发展的石油化工、汽车及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领域,海洋经济领域,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创新项目、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来新区创办企业,产品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创业领军人才;
(三)在大型国有企业和著名民营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精通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管理创新,在业界有较大影响,能够引领企业迅速跻身国内外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
(四)新区大力发展的金融、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会展、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达到国际水平的服务业领军人才。
3、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二)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不超过55周岁;
(三)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创办的公司应在1年以上3年以下;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来新区工作应在1年以内,并与区内注册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是企业股东之一,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4、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专利,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大型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从事研发工作的经历,取得业内公认的创新成果;
(二)创办企业应为新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拥有知识产权清晰、业内领先的技术和产品,市场潜力巨大,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团队;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到位率达80%以上,产品进入中试阶段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人自创办企业注册之日起始终为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在30%以上。
(三)持有国际通用的从业资格认证证书,熟悉相关领域工作实务和国际规则,曾在相关行业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3年以上高级管理或专家职务,其水平和业绩受到业内专家肯定。

二、支持政策

1、对引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50万元;对引进的创新型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50万元。资助经费由区财政和引进人才所在功能区各投入50%。
2、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再入选国家和市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的,在执行其资助经费匹配政策时,新区只对高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资助经费数额的部分予以匹配。
3、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军人才所在功能区或街镇、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滨海新区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助协议。
4、区财政局应按照协议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从区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人才所在功能区应连同配套资金一并拨付。
5、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天津市“千人计划”等人才项目;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市级相关科技计划;
(三)区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四)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五)优先解决领军人才及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